针对电梯安全相关方较多,职责不够清晰的问题 《条例》细化了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电梯安全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特别对规范乘客行为提出了9项具体要求,包括:禁止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禁止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禁止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使用明火、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禁止携带犬只使用电梯时,未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禁止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使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禁止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禁止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禁止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以及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针对普遍反映的电梯维保不到位问题 《条例》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明确禁止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禁止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等,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技术提升,实施线上检查维护和现场维护保养相结合的按需维保新模式,进一步提升维保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缓解维保单位“人机矛盾”。 针对夏季电梯故障高发的情况 《条例》要求电梯机房内应安装空气调节器,并对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作了规定,要求新电梯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进一步提升电梯故障的发现和处置能力。 针对住宅小区电梯维保经费难落实的问题 《条例》根据民法典精神,提出在电梯内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修理和保险等支出,缓解电梯维修经费压力。同时积极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高事故赔付能力,以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 针对电梯安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条例》明确建设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电梯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等要求,今后,市民将可通过手机扫码等方式方便地了解所乘用电梯的安全状况以及维保单位日常维保、信用等级等信息。 记者 谢舒奕 通讯员 朱文蔚 相关新闻 市场监管部门 将组织集中执法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条例》要求,加快建立电梯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推动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推进既有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同时,计划于《条例》施行后组织集中执法,查处一批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件并予以公开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