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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消防部门供图 |
本报讯(记者 马涛 通讯员 张茹)民房失火,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到场扑救,然而,消防车却因消防车道被堵塞而无法驶入,事后调查发现,相关消防系统也未正常发挥作用……1月11日,记者从消防部门获悉,在以上这起火灾事故中,未正常“履职”的小区物业不仅被处以行政处罚,还被法院认定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8年2月12日,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明街道杨木碶路一间民房失火,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烧毁(损)家居、电器等物品,还导致了一名承租人受伤。经鉴定,火灾现场送检的部分带有疑似熔痕的电线为二次短路熔痕。 据此,消防部门对这次火灾事故予以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房屋东南角的床,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据参与此次火灾事故扑救的两名消防员陈述,出警后,消防车开到该小区的消防通道门时,发现那里有两个大花坛,消防车无法驶入;因消防车辆较大,小区大门也无法顺利通行,所有消防员只能徒步进行灭火。同时,发现当时喷淋系统未正常使用,屋内的烟感系统也未发出警报。 在后续的调查中,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小区擅自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消防法规条例,消防部门对中奥物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然而,此事并未就此结束。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算谁的?就相关赔偿问题,业主、租客和物业等多方对簿公堂。 法院一审认为,中奥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并有义务保证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齐全有效,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结合消防部门的火灾调查结论,该物业未尽到维护与管理职责,其失责行为与火灾损失的扩大存在关联。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中奥物业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火灾损失的55%赔偿责任,其他相关各方承担余下45%的责任。中奥物业对此表示有异议,二审日前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以往的火灾扑救和消防检查中,偶尔也会遇到消防车道被堵,一些消防设施损坏、缺失的情况,多是进行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但业主因火灾损失和物业进行诉讼的并不多见。”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起判决也给一些物业或企事业单位敲响了警钟:出了事,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都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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