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定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跟原办法相比,新办法调整了工资支付担保金缴纳标准,并实施担保动态管理,企业出现工资支付失信等行为时,将上调其担保额度或取消统筹,上调担保额度至应缴额度的3倍。 调整工资支付担保金缴纳标准 担保金期不少于3年 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这些企业需按办法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 工资支付担保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为连续担保,每一担保期不少于3年,建筑企业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下一个担保手续。 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按照全市统筹的原则,实行“一地缴纳,全市通用”的制度。同时明确了缴纳标准: 根据建筑业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120万元,其他总承包企业80万元; 2.专业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其他专业承包企业40万元; 3.劳务分包企业及其他建筑业企业30万元。 4.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须为连续担保,每一担保期不少于3年,建筑业企业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续期担保手续,期满未续办的视作未按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 有下列行为的 将上调担保额度至3倍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及时上调其担保额度或取消统筹,上调担保额度为其应缴额度的3倍。原则上每2个月(即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调整一次,调整期限一般为一年。 1.发生欠薪纠纷,企业不积极配合处理或处理不力的; 2.企业用工管理不善,根治欠薪各项制度落实不力的; 3.企业存在欠薪事实,拒不支付因而动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拨付工资的; 4.动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拨付工资,且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5.企业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 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张佳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