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浙江杭州一女子谷某在取快递时被造谣出轨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2月26日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由“自诉”转为“公诉”。 2月26日新华社 通常而言,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也即“不告不理”的案件,只有遭诽谤的公民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才启动调查追责程序。杭州女子谷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一案,谷某已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也已立案,检察机关在此时介入,将自诉案件推转为公诉案件,释放出强化办案力度的强烈信号,意味着调查、惩戒和保护的多重升级,具有积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 诽谤罪虽然属于自诉案件,但也有例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自诉的除外情形,也即符合这两种情形的诽谤罪,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谷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的信息在网上广泛传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侵犯了谷某的人格权,给谷某及其家人带来了很大困扰和伤害,同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以该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由提起公诉,于法有据,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检察机关将谷某被造谣案理解定性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提起公诉,体现出检察机关打击造谣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行动力,既能强化司法惩戒功能和保护功能,也能强化震慑和教育功能。检察机关的公诉划清了法律红线,能够警示人们深刻认知和理解造谣行为的危害性,恪守线上线下的行为边界。 在数字时代,各种信息泥沙俱下,网络造谣行为多发,已成为治理难题。很多造谣者法治意识淡薄,具有很强的随意、侥幸心理,有些人甚至出于博眼球、增关注、引流量、开玩笑等目的造谣传谣。司法机关在法律范畴内,针对备受舆论关注的典型造谣个案准确理解、充分利用相关法律规则,启动公诉程序,升级追责规格和保护规格,向社会传递了网络治理的法治新理念,能够引导公众自律,规制公众的行为,有助于营造文明、有序、晴朗的网络空间、社会环境,也给公众撑起了保护伞,能够增强公众的安全感,让公众感受到更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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