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宁波市总工会了解到,我市职工疗休养政策有新变化。不仅允许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参加,还进一步提高了疗休养经费标准至3000元/人·年。 参加对象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为主 根据《关于调整宁波市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疗休养参加对象进一步扩大。职工疗休养活动应当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为主,优先考虑苦累脏险、有毒有害工种和劳动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及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可由职工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批准同意,允许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参加。直系亲属符合其所在单位职工疗休养条件的,疗休养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报销;不符合其所在单位职工疗休养条件或无工作单位的,需与承办单位订立旅游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要统一组织、合理安排、规范结算 同时,疗休养经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在单位福利费允许范围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经费可按照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标准,凭据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职工疗休养经费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职工疗休养费用超标准部分由其个人承担。 在疗休养组织方式方面,职工疗休养为集体活动,应当统一组织、合理安排、规范结算。基层工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酒店、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职工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人身意外保险费、门票费等。职工疗休养组织单位应为参加疗休养的职工每人购买额度不少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中医疗部分不少于10万元),保险费用在疗休养经费总额中列支。 活动时间放宽、目的地拓展 在疗休养活动时间方面,进一步放宽。各单位可结合生产、工作实际,统筹合理安排职工疗休养时间,一年一次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两年一次、三年一次的,经费可合并使用,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职工疗休养所占用工作日不得抵充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在市域范围内开展职工疗休养的,允许安排职工分批次、分时段,到单位批准的疗休养路线或目的地开展疗休养活动。 此外,还进一步拓展了疗休养目的地。推进职工疗休养省际交流,在疫情防控条件允许前提下,各单位可组织职工在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5省1市(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地区)和我市对口地区(原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东西部协作地区、对口支援地区、对口合作地区、山海协作地区),在一个省域范围内,以一地多点方式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 鼓励选择市域内的旅游度假区、特色景点、美丽乡村、海岛公园、农家乐(民宿)集聚村和职工疗休养基地。鼓励各区县(市)赴长三角地区和对口地区推广宣传疗休养资源,开展产品互荐和人员互送。各区县(市)不得出台限制在县域内疗休养的政策。 《通知》还提出,要严肃疗休养财经纪律。不得将职工疗休养经费以现金、实物、消费券、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个人;严禁冒名顶替参加职工疗休养;严禁未经单位批准自行出行报销费用;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记者 滕华 通讯员 王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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