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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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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犯罪记录” 是为了深爱不是为了错爱

    郝冬梅

    来自某省的小朱因参与盗窃,数额巨大,两年前被一家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发时其年仅16岁,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但今年年初,检察机关发现小朱此前曾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情节严重,便“解封”了已封存的犯罪记录,准备提起公诉追究小朱更重的刑事责任。小朱的父母获悉这个情况后表示不解:既然小朱的犯罪记录已封存,为何又解封?

    5月24日《宁波日报》

    “封存犯罪记录”,是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种法律手段,这种手段是为了“深爱”,让那些轻微犯罪,有悔改之心的孩子能够 “回头是岸”。但是,“封存犯罪记录”不是为了放纵孩子的,不能把“深爱”变成了“错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以看出,这种法律手段的“深爱”,其目的就在于弱化未成年人犯罪的负面“标签效应”,使其在复学、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不受或少受歧视。让他们通过“金盆洗手”实现人生的“纠正航道”。

    但是,法律是“柔情”的,也是“无情”的。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法律也同时进行了严厉的约束。法律对于“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给出了两种情况之下的“解封”:一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

    因此,即便有了“封存犯罪记录”的“深爱”,家长也不能“错爱”,更不能“溺爱”。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家长需要教育孩子在出了问题之后“坦白从宽”,要将自己的犯罪情况交代清楚,而不是为了符合“封存犯罪记录”的标准,故意隐瞒犯罪事实。最终只会害了孩子,也不可能被“封存犯罪记录”照顾。即便一时错误使用了“封存记录”还是会因为“事情暴露”而“解封”。

    最重要的是,“封存犯罪记录”之后,作为家长还需要深度关注自己的孩子,不能让“已经有问题的孩子”再次出现了问题。“封存犯罪记录”,是为了“深爱”不是为了“错爱”,别以为有了“封存犯罪记录”就可以放纵孩子。对于这一点,家长必须要有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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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