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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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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伪造车辆信息材料投保会怎样?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购买车险,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投保,如实告知都是消费者所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下面来看看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的这个真实案例。

    2019年1月,陈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6月,陈某在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调查时发现,该车辆的真实信息与陈某在投保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行驶证经过了变造,车辆购置发票系伪造。查实后,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2020年4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20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所用的机动车行驶证经过了变造,车辆购置发票均系伪造,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在投保时,除了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保险期限、保费金额等重要事项,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外,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投保资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真实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得篡改或故意隐瞒,否则事故发生后,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正常理赔。记者 徐文燕

    通讯员 王静亚 顾盈瑜 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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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