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小美到一宠物店消费后,感觉被对方“忽悠”了,于是在线上平台给了宠物店差评。宠物店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其起诉到法院。消费者的差评究竟算正当批评还是侵犯名誉权?鄞州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给出了一个分析视角。 消费者给商家打了差评 竟被商家告上法庭 2020年的某天,小美来到一家朋友推荐的宠物店,想购买一只宠物猫。离开之前,她付款500元给店铺的负责人。 第二天,负责人在微信上问小美:“今天来不来店里?”小美回了句:“等会看看吧!”随后就没了消息。 一个多月后,小美突然在微信上联系宠物店负责人,称自己怀孕了,并且对猫过敏,要求商家将钱退给她,只要退400元就行,其以后可以介绍朋友过来。 商家则回复称,这500元属于定金,交了之后是不会退的,建议小美将这笔定金转给其他购买者或以后再来购买。 双方因这500元是否属于定金发生争执,后在微信上多次交涉,但问题并未解决。 2021年的某天,宠物店负责人突然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了一条关于自己店铺的差评,称店主是大忽悠,不买还不退钱之类。店主和小美确认,的确是小美所写。 确认之后,店主以小美恶意差评,侵犯宠物店名誉权且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为由将其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小美立即删除恶意评论,在网络平台上向店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实际经营损失1万元并承担原告维权费用。 小美则答辩称,差评的确是其所写,但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店主给不出“不退500元”的正当理由,所以类似于“大忽悠”这种评价并非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自己给店铺差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评论产品、服务是消费者正当权利 法院驳回商家诉讼请求 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店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方可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本案双方因对500元款项的性质、法律后果存在不同认识,小美在网络平台上对店铺给出差评。故本案有两个要点需要加以审查:一是被告是否存在借机诽谤、诋毁的情形?二是否已实际损害原告商家名誉? 对第一点,虽然被告评价中的“大忽悠”等评语是否属实取决于500元款项是否为定金,但被告的评价一是基于真实交易,二是基于其对原告不退500元而产生的主观感受,三是也没有反复多次给出差评,故鄞州法院认为被告的差评尚不构成借机诽谤、诋毁。 对第二点,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一条差评已实际损害商家名誉。原告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批评也应予以适度容忍。 综上,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怎样的“差评” 可能侵犯商家名誉权? 本案的承办人,法官郑燕对此案进行了分析。怎样的“差评”是消费者的正当批评?怎样的“差评”可能侵犯商家名誉权? 因“差评”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背后其实是消费者的批评权与经营者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消费者有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与批评的正当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超过边界就将侵犯另一种权利。若允许消费者滥用批评权,则经营者的名誉权保护就无从谈起。若动辄认定侵犯了经营者的名誉权,则消费者的批评权也就形同虚设。 法官认为,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衡量: 一、“差评”应该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而作出。若消费者根本没有与经营者发生过交易,其评价的前提条件就不存在。此处的“交易”应作宽泛理解,既包括购买商品也包括接受服务,既包括合同实际履行也包括缔约前的咨询磋商,既包括合同完全履行也包括合同部分履行。若没有发生过真实交易而随意给差评,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二、“差评”的次数应与交易的次数适度对应。若因一次交易过程中的不满而反复多次对经营商家作出“差评”,则“差评”发布者可能已有借机诽谤、诋毁的主观意图,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三、审查普通消费者作出的“差评”,应看其陈述的情况是否基本真实,但不应以是否完全客观真实作为判断标准。若“差评”陈述的情况基本真实,即使带有部分主观评语,在用语不出格的情况下也不应认定为借机诽谤、诋毁。 四、判断“差评”是否已实际损害经营者名誉,应从发布主体的身份,差评的数量、浏览量、影响范围等方面综合考虑。若是网络大V、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借用其影响力而发布差评,则对其差评的审查标准也必然更高。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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