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众生相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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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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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大礼包中
附赠的调味包过期

法院判决:商家赔偿1000元

过期的调味包。

    买来的海鲜大礼包里,附赠的调味包过期了,消费者担心大礼包里有变质的海鲜,甚至整个大礼包的产品都是过期的,因此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金。日前,慈溪法院浒山法庭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海鲜大礼包中的

    调味包过期

    今年1月,林女士(化名)在某水产公司直营店购买了2张海鲜大礼包券,折后价格共4900元。春节期间,林女士用了其中1张海鲜大礼包券,领取了相关产品并食用。

    今年4月,林女士使用了第二张海鲜大礼包券,到店领取了1份海鲜大礼包。回到家中,林女士在整理时发现,大礼包里的精品红膏炝蟹发黑变质,于是又仔细检查了大礼包里其余产品的外包装,均在保质期内。第二天,林女士拿着变质的炝蟹到店换取了价值相当的其他海产品。

    几天后,林女士准备烹饪大礼包中的海参时,发现了海参的真空包装袋里还附有2包名为“参鲍调味汁”的调味包,生产商为大连某调味食品公司,调味包封口处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保质期为12个月。

    消费者要求

    10倍价款的赔偿

    之前是变质的炝蟹,如今是过期的调料包,林女士由此怀疑:整个海鲜大礼包里的产品都是过期的,是商家将过期海鲜重新包装,打印了新的日期后再次销售。发现过期调味包当天,林女士致电商家,要求处理。其后,双方多次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

    今年6月,林女士向慈溪法院浒山法庭提起诉讼,以该份海鲜大礼包中所有产品均已过期为由,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共计26950元。

    商家被判

    赔偿1000元

    受理案件后,法庭根据案情,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涉案的“参鲍调味汁”是海鲜大礼包中海参包装中的附赠产品,在林女士领取时已明显过期三个多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赠品没有实际价格,根据海鲜大礼包及日常调味料的价格,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元。

    另外,法院认为,涉案的调味包和其他海鲜产品是分开独立包装的,且林女士在领取了海鲜大礼包后,已对所有产品的保质期进行了确认,对精品红膏炝蟹的质量问题也进行了及时处理,因此,仅凭调味包过期就认定海鲜大礼包中所有产品均过期的判断是不恰当的,其要求全额退款及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被告水产公司赔偿原告林女士1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目前水产公司已按判决支付了1000元赔偿。

    法官提醒 

    发现产品质量不过关

    及时固定证据

    逢年过节的时候,宁波人总喜欢购买海鲜大礼包,或自家食用,或赠送亲朋。这些动辄几百元上千元的海鲜大礼包,品种、规格、质量各异,有些还存在以次充好、缺斤短两、虚报价格等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大家在选购时,不可贪图便宜,尽量选择正规厂家商家销售的大礼包。购买时还要对礼包内的产品规格、数量、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检查核对。发现产品质量不过关,要及时固定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路余 宫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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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