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读宁波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1年09月15日 星期三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将法规作为一个“生命体”来对待

市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办法

    “将法规作为一个‘生命体’来对待,而立法的质量和法规实施的效益,就是法规的‘生命力’。”日前,市人大出台《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肖子策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就是要用一套“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来精心打造、呵护法规的“生命体”,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增强法规实施效益。

    强化“立法前”工作部署

    “一些法规立法质量不高、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与‘立法前’的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深入、不精细有直接关系。”肖子策告诉记者,《办法》对五年规划项目库的建立、实施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立项论证、前期调研、草案起草的标准、方式和规范化要求等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以往有关单位对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的调研不够重视,《办法》规定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规划项目开展调研论证,并将调研论证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肖子策说,《办法》还要求建立立法预测调研机制,“每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届满前对本届立法规划项目库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开展立法项目预测调研,主动查找、论证重点领域改革发展存在的立法需求”。

    实行全过程“双员负责制”

    肖子策说:“早在2000年立法法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就建立了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立法项目前期调研、草案起草工作的制度,但一直存在责任人员难以保持固定、具体职责不够明确、不能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办法》规定,法工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指派专人作为“项目专员”参与立法项目前期调研小组、草案起草小组,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初审时,应当听取“项目专员”对起草工作和草案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时,应当听取“项目专员”对有关前期调研、起草、初审、一审后调研修改和相关争议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等。

    建立全过程质量评审机制

    “为保障和提高立法质量,除了充分发挥‘项目专员’全过程参与和负责的专业性、主动性外,还需要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全过程质量评审机制。”肖子策说,《办法》将立法质量管理贯穿于全过程立法工作中,各环节各有侧重、层次递进。

    如在“立法前”环节,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要“对每件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紧迫性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评估、调研、论证”,要建立立法调研报告评审和立法前风险绩效评估机制、建立草案起草质量评审机制等。

    在“立法中”环节,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法规案初审时,应当结合重点、难点问题和立法重要制度创设,围绕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提出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认为草案有关重点条款修改和争议问题处理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可以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开展法规案表决前风险预测和绩效评估。

    在“立法后”环节,法规施行时间三年以上或者涉及的相关事项客观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上位法和国家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等。记者 房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