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毛雷君) 记者9月27日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公告获悉,该机构对公牛集团作出了行政处罚:处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98.27亿元3%的罚款,共计2.9481亿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浙市监案[2021]4 号)显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构成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表示,鉴于公牛集团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配合,深刻认识垄断行为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98.27亿元3%的罚款,共计2.9481亿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没款。 据透露,处罚金额占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2.74%。本次处罚预计会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2.9481亿元,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根据公牛集团发布的最新公告,公司收到反垄断立案调查告知后,第一时间成立了由董事长兼总裁为组长的反垄断合规自查及整改小组,组织内部全面自查、整改和落实。 处罚书同时表示,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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