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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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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出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这些细节要注意……

    昨天,记者从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获悉,该中心于10月15日下午颁发了我市第一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这标志着居住权这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鄞州区已经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受到法律保护。

    当天下午1:30左右,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开始办理张女士(化名)申请的公证继承登记及居住权首次登记业务。

    据了解,张女士丈夫已经去世,留下这套位于鄞州区的住宅。按照法律规定,张女士丈夫的父亲、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张女士,三人都享有继承权,张女士并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为了保障张女士的权益,经协商后,产权人和张女士一起来到窗口,办理了居住权证明,并将居住权期限设定为6个月,2021年10月15日-2022年4月14日。

    办理期间,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取产权人和张女士双方身份证、公证书及原产权证书等材料后,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办理了继承登记。协助张女士等人填写居住权合同、申请表等申请资料,通过居住权合同明确了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必要信息,并进行了登记。

    一小时后,张女士顺利在领证窗口领取了我市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相关链接 

    什么是居住权?

    2021年1月1日颁布的《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通过登记居住权,他人可以占有、使用自己无产权的住宅等不动产。这里的“他人”包括亲属或非亲属,理论上,只要产权人同意并配合办理,可以为任何人设置居住权。

    居住权保障哪些人?

    作为新增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如何设立居住权?

    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文件,以下三种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

    据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要办理这项业务,必须经不动产权证上所有的产权人都书面同意,在明确居住方式、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办法等条款后,携带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共同前往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记居住权。

    这里的“其他相关材料”分为几种情况。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合同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哪些房子可以设立居住权?

    目前,居住权相关登记已在鄞州区初步投入使用。

    由于目前浙江省包括宁波市关于居住权的细则尚未出台,因此从操作层面来说,1.群众若要登记居住权,需先确保产权证没有抵押、贷款等限制情况;2.不动产的范围目前只针对国有商品房,暂时还不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居住权。

    已经抵押的房产能否办理居住权?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否买卖?这需要等上级部门的相关细则出台后才能确定。

    记者 曾梅 通讯员 苏茂龙 丁子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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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