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郑珊珊) 刚买了新房,装修公司的推销电话紧接着就来了……我们的个人信息究竟是谁泄露的呢?而泄露个人信息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近日,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原行长沈某,被宁波银保监局处以从业禁止五年的行政处罚,此前沈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余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今年48岁的沈某,系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原行长。2017年3月,余姚某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周某主动联系沈某,希望能帮忙搜集一些潜在的装修客户信息资料。 因双方常有业务往来,且早年就相识,沈某虽明知该行为不符合银行规定,但却拉不下脸拒绝朋友的请求。这时,又恰逢沈某所在的银行在电话营销业务上也有拓展需求,所以两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将办理过房贷的银行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作为交换,周某在装修设计的过程中,遇到客户需要办理装修贷款时,则将其推荐至沈某所在的银行。 之后,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房屋地址、贷款数额等财产信息在内的127条银行贷款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用于其装修公司招揽业务。 沈某还主动联系了余姚某在售小区所在房产公司的会计,向其索要该小区购房业主的财产信息,并最终将1100余条信息提供给周某。 2018年8月,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结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近日,宁波银保监局向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沈某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决定对其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法官提醒 当前,人们在日常消费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要将个人信息留存于各类经营者和组织机构。由于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经营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泄露事件层出不穷。 作为公民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反之,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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