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房伟) 建筑垃圾治理问题一直是城市化进程的难点和堵点。12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条例》总计八章五十八条,含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贮存和运输、利用和处置、监管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所称的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那产生的建筑垃圾向何处投放呢?对此,《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所建设。 此外,宁波将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如,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条例》也明确了责任人的义务:必须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修垃圾投放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封闭式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等。 谁产生谁付费,《条例》明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商处理费用时,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理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 对于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运输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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