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众生相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2年01月22日 星期六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电动自行车自燃,殃及旁边违停的机动车

机动车损失该由谁来“买单”?

事故现场。 通讯员供图

    电动自行车突然自燃,殃及旁边违停的机动车,造成机动车车辆损失55000元。这个损失该谁来“买单”?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奉化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损害赔偿纠纷。

    2019年11月9日,李先生将电动自行车放在奉化区岳林街道自家门口,之后章先生也将车辆停在电动自行车前面一步之遥的地方。李先生的电动自行车突然自燃,熊熊火势迅速蔓延到前方机动车。最后,电动自行车只剩一副铁架子,机动车也被烧得面目全非。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系电动自行车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受损机动车产生维修费55000元。保险公司在支付机动车车主保险金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电动自行车车主李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奉化法院经审理发现,案发时受损车辆停放于李先生家门口,该位置当时并未划定停车线。法院认为,被告李先生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者,对该电动自行车应尽安全管理义务。电动自行车发生自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作为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据现场车损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停车处未见车位线,机动车停放在非划线区域,机动车车主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出于赔偿责任的合理分配,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李先生对损害结果承担70%的责任,机动车车主章先生自己承担30%的责任。

    原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遂提起上诉称,事故区域内未设置停车场,附近居民将车辆停靠在公共区域内系惯例。而且事故发生地在事发后也划定停车位,这说明有关部门对在该区域停车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了追认,因此机动车车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李先生辩称,电动自行车是停放在自家门口,他停车之后,章先生才停车。他愿意赔偿他人损失,但责任也应该不全在他。

    二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未停放在车位线内,属于未按规定停车,车主应对事故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停车划线位作出的调整,并不能改变事故发生时车辆停放不当的事实,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机动车车主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较为合理,遂维持原判。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胡宇昕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