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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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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6万余元山核桃仁 随后以不符国标为由起诉商家

法院判决: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不受司法保护

周某网购的山核桃仁。受访单位供图

    在一段时间里,余姚男子周某几乎每天都在网店下单购买山核桃仁,前后分批次在不同网店下单购买了4000多罐,共花了6万多元。随后,他以这些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将这些商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一赔十”。近日,余姚法院判决了其中的一起案子。

    网购山核桃仁后要求“退一赔十”

    周某于2021年3月至4月期间,分12次在某平台网店里购买了600袋山核桃仁,共计花费1.4万余元。收到产品后,周某将其中的几袋送往某公司进行检测。

    之后,周某以该山核桃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将该网店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1.4万余元,并赔偿十倍货款14万余元、承担检测费用3千元。被告网店表示,周某提交的检验报告系其单方提供送检样品进行检验所作出,送检样品不一定是自己销售的,产品可能被“调包”。在售后阶段,周某称因为吃了核桃仁恶心想吐才拿去检测,但在起诉状中又说是因为发现色泽艳丽、香味重,怀疑有添加剂,两种说法相互矛盾。同时,被告网店提出,周某多次分批购买同类产品,然后又起诉这些商家,其购买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营利目的。

    法院:不能适用“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被告网店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另查明,除本案外,周某在同一时期内又分别向不同商家分多次购买了4040罐山核桃仁,共计4.6万余元,并以相同事由诉至法院。从消费记录上来看,周某几乎每天都在购买山核桃仁,故周某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涉案山核桃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法院认为,周某这种情况不能适用“退一赔十”规定主张赔偿金。

    因为原、被告一致同意退货退款,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39万余元,原告周某退还594袋山核桃仁给被告,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周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不应成为

    牟取私利的工具

    我国《食品安全法》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氛围,而不应成为任何人牟取私利的工具。本案中,周某在同一时间里,花费巨额资金分多次向多家商户购买山核桃仁,金额总计为6万余元,此后又以相同的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其行为明显属于以牟利为目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故不能适用“退一赔十”规定。

    自惩罚性赔偿机制出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权利意识,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助力和谐美丽社会建设,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该类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惩治模式不应得到鼓励和司法保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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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