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孩在平衡车俱乐部参加室外培训时,不慎摔倒在水泥地上,导致牙齿脱落、牙床损伤。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俱乐部告上法庭,俱乐部以自己不属于教育机构而为自己开脱,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呢? 2019年,胡女士在宁波M公司为女儿晶晶(化名)报名了平衡车培训班,并支付培训费1万余元,随后晶晶在该公司经营的平衡车俱乐部参加多次室内培训。然而2020年9月,4周岁的晶晶在参加第一次室外培训时,不慎摔倒受伤。 经诊断,晶晶两颗牙齿脱落、两颗牙齿错位以及牙床损伤。 事故发生后,M公司积极处理相关事宜,陪晶晶就诊、垫付医疗费、多次探望等。但关于赔偿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21年7月,胡女士作为晶晶的法定代理人,以M公司侵权为由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M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以及后续治疗和牙齿矫正费2.7万元。 俱乐部需承担教育机构责任 M公司答辩称:平衡车俱乐部不属于教育机构,无需承担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且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不能成立;即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M公司作为一家平衡车培训机构,虽未在教育部门备案,但其实际从事的是教育培训类的工作,通过系统培训向学生传授体育类的技能,同时应在培训期间承担保护学生以及避免学生侵害他人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应认定M公司需承担教育机构责任。 法院认为,晶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M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需M公司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晶晶虽已多次参加过室内培训,但却是第一次参加室外培训,M公司未另行告知晶晶及胡女士关于室外培训的注意事项,亦未制定相关安全保障制度;事发现场,室外场地为水泥地,无相关保护措施,教练也未时刻关注晶晶的骑行情况;M公司应当预见晶晶首次参加室外培训有可能因经验不足、过障碍困难等原因而摔倒受伤,但其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显然没有尽到完全的管理职责,故M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平衡车运动本身系一项具有风险的体育运动,家长应当预见未成年人参加该运动可能带来伤害的风险,法院酌情认定M公司对胡女士主张的民事赔偿承担80%的责任比例。 同时,承办法官通过鄞州法院专家辅助人制度咨询了某三甲医院口腔科主任,专家认为乳牙摔断无需种植,根据晶晶的病历资料来看,对之后恒牙的萌出基本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故在本案中,法院对胡女士主张的后续治疗及牙齿矫正费用不予处理,胡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法院酌情调整为4000余元,依法判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合计3000余元。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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