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大健康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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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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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保单效力,不仅仅是钱的问题

    人身保险的承保与消费者的年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后,需要关注保险的缴费日,按时缴纳保险费,不及时缴纳保险费可能会导致保单效力中止。在恢复保单效力时,除了补交保险费,消费者可能还会面临其他的问题。

    投保人王先生在2015年6月为自已投保了重疾保险,约定缴20年,保障期限为终身。在2021年6月需缴纳第7年保险费时,王先生因工作繁忙,虽然接到了保险公司的多次提醒,但直到9月才把保费存入缴费银行卡内。后来王先生在查看银行卡余额时发现,保险公司并未扣除2021年度的保险费,于是联系保险公司核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他的保单在应缴日次日起有60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未支付保险费,保单就效力中止了。王先生的保单应缴日为6月25日,最晚应在8月24日将保险费存入银行卡,而他9月才存入保费,此时保单已经失效了。

    后来王先生申请办理了复效手续,而此时相较于2015年投保时,王先生的身体状况因高血压等疾病已发生了显著变化,保险公司在重新评估他的健康状况后,同意在加费的基础上继续承保。

    平安人寿温馨提醒:上述案例中,王先生因欠缴保费而导致保单效力中止,失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申请复效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现有的身体状况重新核保,可能会做出延期、加费甚至拒保等决定。此外,保单重新生效后,重疾、医疗等险种将从保单效力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等待期。

    宁波银保监局温馨提醒,按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记者 徐文燕 通讯员 余晓波 聂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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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