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先生匆匆来到中信银行某网点,咨询他的银行客户经理。2019年,应好友介绍,张先生向一位中间人提供相关资料为他人做担保。近日,他接到法院起诉通知才发现,自己几年前为陌生人秦某做担保的贷款出了问题,秦某不能偿还贷款,要由他连带归还。询问银行客户经理是否可以不予理会。经银行工作人员详细追问了解到,张先生当时是亲自与中间人一起,陪同秦某在银行办理贷款并签字确认担保,并且在贷款面签时进行了“录音录像”。银行工作人员有向张先生说明担保合同的内容,且确认是本人携带有效证件、户口簿、收入证明等资料签署了担保合同。事后,张先生还收取了中间人给其的一笔“履约办事”的费用。 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个人信贷部工作人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张先生签署保证合同时是在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张先生应当在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时履行担保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便宜”不可贪,担保有风险。 宁波银保监局提醒: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范要求为客户办理,并且在办理时反复确认贷款及担保方意愿。担保人担保需谨慎,对银行告知的担保责任要明确,并重视银行提示,贷款人未能履约还款的,连带责任担保方要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记者 徐文燕 通讯员 何爽 顾盈瑜 赵振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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