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幸福才能实现社会和谐。 6月28日下午,《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原条例2008年制定实施,迫切需要修订 据了解,《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于2008年制定实施。随着2016年国家《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加之我市机构改革等原因,其与上位法和我市改革发展形势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卢叶挺在起草说明中表示,修订条例有利于广泛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有利于国家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在我市更好贯彻实施,有关部委具体工作制度和实施意见在我市更好落实,以往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得到更好提炼总结和借鉴吸收,切实提高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法治化水平。 修订条例还是聚焦“浙里甬有”、助推“少有善育、老有颐养”友好城建设的具体行动。卢叶挺说,通过修订条例,以“小支点”撬动“大治理”,有利于倡导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家庭美德,“从制度上保障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家庭文明程度的提高促进宁波社会文明的提升”。 明确由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牵头 据记者了解,修订草案共36条,具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定义、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家庭暴力预防、报告制度、联动机制、首接责任、告诫书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回访制度、综合救助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委员会因机构改革撤销后,相关工作缺少牵头协调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和省条例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五条明确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同时明确办公室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重在预防。修订草案规定了政府普法宣传教育职责,明确了新闻媒体、学校、幼儿园和相关机构结合各自特点负有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职责、司法机关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的职责等。 关于家庭暴力的制止和处置,修订草案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家庭暴力的相关要求以及告诫书出具和执行等进行了细化,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出具情形、保护措施和执行、法律后果等分别作出规定,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此外,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等,修订草案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记者 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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