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此外,《条例》明确了“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即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6月30日上午10时,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贮存和运输等。 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吴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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