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读宁波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2年08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统筹城乡供节水管理 促进城乡共同富裕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讯(记者 房伟) 确保饮水不愁、用水无忧、节约用水,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8月30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市水利局局长张晓峰到会作说明。

    张晓峰表示,近年来,我市实施农村规模化供水“应通尽通”工程,已形成城镇供水为主、村级水站供水为辅的城乡一体化保障体系,同时,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政策相继修改或者出台,我市现行的《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自2002年施行,虽先后经历3次修订,但已与上位法和工作实际不相适应,有必要重新制定。

    据了解,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从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的职责、供水规划与建设、供水管理、节约用水等方面作了规定。

    为了统筹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将全市城乡的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作为适用范围,供水包括了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并规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适用有关公共供水的规定。条例草案还将全社会节水作为适用范围,涵盖了工业、农业、城乡生活节水等各个领域。

    为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全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为了规范城乡供水、用水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条例草案规定供水企业对外经营供水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公共供水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并规定村级水站应当实施县级统一管理,对尚未纳入统一管理的村级水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质量。

    条例草案还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公共供水单位有未按规定达标供水、擅自停止供水、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等六类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个人有擅自使用消火栓用水等七类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