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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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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不报警,垫付医药费“打了水漂”

    7月12日晚上10点,童先生开车时不小心与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车主刘某受伤,童先生随即拨打120救护车救援,后随伤者一起前往医院。经医生初步诊断,电瓶车车主刘某手臂骨折,需要住院治疗,伤者要求童先生垫付医药费,一时心急的童先生随即微信转账6000元,全程未报警、未保留事故现场照片,也未取得伤者的详细身份信息。随后在医生的提醒下才拨打122报警,并与交警返回事故地点取证,然而待童先生再次回到医院时,受伤的刘某已经“人间蒸发”,微信已删除好友,电话无人接听,随后童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立即展开走访调查。经实地勘察了解,本案件事故地点较为偏僻,周围无监控;因事故发生时间为晚上10点,因此没有相关目击证人。通过咨询交警队了解到,本案中的第三方信息不足,对此交警队无法出具事故证明,保险公司也无法准确判断事故责任,最终,童先生因缺少事故证明,其垫付的6000元无法获得赔偿。

    消费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案例中童先生由于缺少痕迹留存,无法佐证转账的6000元为何意图,最后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赔偿。

    宁波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后,应认真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保险保障做到“心中有数”,如遇保险事故发生,应及时报警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意见处理,避免因自身处理不当导致无法理赔。

    记者 徐文燕

    通讯员 汪灵燕 聂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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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