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冕) 11月14日,镇海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案。据悉,这是民法典施行以来我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 原告余某某是镇海某小区住户,该小区原来未设置单元门禁,今年初安装了“人脸识别”开门系统。余某某作为住户,小区物业采集了他的面部特征信息。今年7月,余某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面部特征信息,保证单元安全出口畅通,并向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物业同意删除余某某的“人脸识别”信息,并提供证据证明小区还可以通过刷门禁卡的方式出入,而且原告家里除了其本人,其他3人都领取了门禁卡。 庭审中,余某某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他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办理此案的镇海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戴盈盈当庭表示,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内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 最终,镇海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戴盈盈告诉记者:“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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