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疫情报道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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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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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抗原是否违法?

遇到药商囤货居奇如何维权?
关注这些常见法律问题

    当前疫情防控已经进入新阶段,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近日,买药、居家办公也成了大家的生活常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正确防疫,镇海法院整理出目前疫情防控中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一、我抗原试剂买多了,可以自己售卖吗?

    不能。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列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相关资料。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售卖新冠抗原试剂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个人售卖的抗原检测试剂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且售卖金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二、我“阳”了,没法去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企业新招用职工或者劳动合同到期,无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合理顺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待相应影响情形消失后1个月内订立或续订,也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单位可以因为我“阳过”而拒绝招录我吗?

    不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力。《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用人单位发布或委托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历史阳性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故用人单位不得因曾新冠阳性对劳动者就业歧视。

    四、疫情期间遇到药商囤货居奇、哄抬物价,应如何维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消费者遭遇此类侵权时,可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要求经营者退还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部分的价款;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消费者应进一步加强证据意识,在购置防疫物资时,如认为经营者存在不诚信行为,应注意留存购物小票、发票、商品包装、微信聊天截图、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以便于投诉及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记者 吴冕 通讯员 鞠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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