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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后来加上了窨井盖。受访单位供图 |
慈溪人老王在黑灯瞎火之中跌入一商务广场地下二层车库窨井,伤得不轻。事后,相关各方都推卸责任。窨井产权方说:窨井事关管理,责任在管理方;可管理方说,出事地点非常规人行通道,落井者自己该负责! 由窨井引发的伤人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这背后又暴露出哪些问题?近日,法院判决了这起停车场窨井伤人案件。 一年多前,在宁波慈溪某商务广场地下二层车库里,64岁的老王看到一道人防安全门上方有常亮式安全出口标志,便推门走了进去。前面没有照明,一片漆黑,他摸索着往前挪动脚步,却突然跌入一个深坑。又惊又怕的他好不容易爬了上来,发现自己跌入的是一个没盖的窨井,而当时自己手臂擦破、腰痛难忍,后经医院诊断,其腰部骨折。 于是,老王一口气把这家商务广场的产权方、经营者、物业服务公司等五家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那么,究竟谁该为这起事故担责呢? 某盛公司是作为产权方被告上法庭的,但审理中,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地为其产权范围,因此法院排除了该公司的责任。 事发地商务广场的两个经营方辩称,该事件应该由物业服务方担责,而物业服务被承包给了某物业公司。 可物业公司也不肯“背锅”,他们拿出了一份物业承包合同,证明他们承包的物业服务范围是该商务广场保安、保洁等服务,事发地的窨井不在其中。因此,老王的摔伤与物业服务内容没有关联性,这事和他们无关。这一抗辩合乎法理,法院给予支持。 同时,几方被告提出,老王自己对此事也有责任,因为他进入地下二层车库的人防工程,完全是“贸然进入”,普通人经过正常判断都不会进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老王在阴暗、积水的地下车库行走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判定其对自己掉落窨井中应承担20%责任。而被告之一广场的经营者未排除其所控制场所内的安全隐患,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其对本起事故应负80%责任,赔偿原告两万多元。 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钱宏伟律师在分析该案时指出,窨井“吃人”,虽然与破坏、维修等多种因素有关,但更关键的还是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公共服务质量不过关。在2020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已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回应当前办理相关案件的难点问题,其中强调,对管理人员失职渎职、不法分子破坏等致窨井“吃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依法明确了“吃人”窨井的管理责任,有利于警醒城市管理者,切实做好防范。 而对于每个公民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要多注意留心观察周边的环境,以免因疏忽大意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个人要注意及时收集留存相关证据,并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正当权益的权利。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陈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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