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法院日前开出首张“罚单”——对一家口腔诊所在诉讼中篡改病历的行为进行惩处。 2018年,患者王某因牙齿排列不齐至宁波海曙A口腔诊所就诊,接受牙齿矫正。2021年,王某以诊所存在诊疗过错给其牙齿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A口腔诊所赔偿损失3万余元。 在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庭前证据交换中,A口腔诊所提交了患者王某的部分病历资料,法院遂要求其补充提供完整的病历。第二次庭前证据交换中,A口腔诊所提交了全部病历资料。但法院经比对发现,两次提交的病历资料存在多处差异,遂要求A口腔诊所作出说明、解释。 A口腔诊所当场承认在前次证据交换后自行对电子病历进行了改动,凭记忆对病历记载内容进行了修改、添加。 法院经审理认为,A口腔诊所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其在应诉后擅自修改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故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此外,A口腔诊所篡改病历的行为致使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且诊所未能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故法院依法推定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综合患者自身过错,最终判决诊所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A口腔诊所也已全额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治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唯一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抢夺病历资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起案件对规范病历管理、预防医疗纠纷,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记者 吴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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