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一个特殊的缓冲期,有些人没有弄清楚这个时期的法律关系,导致一些财产纠纷。 近日,余姚市公证处就接到这样一起案子:一女子离婚后发现,丈夫在离婚冷静期偷偷买了房子,于是转而要求分割财产。还有,前几天一则“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很多网友对最终结果表示不解。 离婚冷静期究竟算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个时期的新增财产,该怎么算?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男方在离婚冷静期买的房子,女方有权分割 张女士和刘先生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两个人提交了离婚申请,并在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不久,张女士从朋友处意外得知,离婚前刘先生名下还有一套房产,而她对此一无所知。张女士说,婚内她和刘先生都是“各人赚钱各人花,存款也归各自管”,所以刘先生有多少存款,她并不清楚。 张女士认为刘先生隐瞒婚内财产,于是找刘先生对质。刘先生辩解称,房子是在离婚冷静期购买的。他认为,那时候两个人已经决定离婚并且提交了离婚申请,所以这套房子与张女士无关。 张女士认为,离婚冷静期不等于离婚,而且刘先生买房用的是其婚内存款,因此,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她理应分得一半。 余姚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首先,即使夫妻在婚内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如果没有进行特别约定,那么他们各自的存款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夫妻的矛盾进行缓冲,避免冲动轻率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领到离婚证,在法律意义上仍是夫妻关系。 “综上可见,离婚冷静期内,张女士与刘先生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刘先生用个人名下存款(亦是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应该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张女士有权利进行分割。”上述工作人员说。 离婚冷静期男方继承的遗产,同样是夫妻共同财产 无独有偶,近日一则“离婚冷静期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的新闻上了热搜。在离婚冷静期内,男方的母亲去世了,并遗留下一套房产,男方继承后,将房子出售。离婚后,女方要求分割售房款。男方认为,两人已经分居多年,女方也从未有看望过自己的婆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分割房款。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判决男方支付女方部分售房款,女方分得约218万元。对于这个结果,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普遍认为女方没有对婆婆尽到赡养义务,没有权利继承遗产。 对此,宁波信业公证处副主任徐浙军分析认为,很多网友对判决结果不理解,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弄清楚其中的关键点——女方分割的是男方的婚内财产,并不是来自婆婆的遗产。 “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男方在这期间继承了自己母亲的遗产,而且其母亲并没通过遗嘱指定房产仅由儿子个人继承。因此,男方继承的遗产即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在离婚时自然有权分割。”徐浙军说,“当然,男方前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避免女方分走母亲的遗产。比如,男方母亲通过赠与或继承的形式,将房子送给儿子或者由儿子继承,并且在赠与协议或者遗嘱上明确指定仅归儿子一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员提醒:离婚冷静期内应审慎处置财产 公证员提醒,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30天里,应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不能盲目购置,尤其是房屋、汽车等大件不动产和动产。同时,也不能私自处置财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必要时,夫妻双方可以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进行约定,并对约定协议进行公证,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记者 殷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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