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东经济合作区渔船互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通过最新一轮修订审议并正式实施:成功救起落水渔民的,每救起一人奖励1.5万元,每起事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未成功救起落水人员的,每打捞出1人给予5000元奖励,每起事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5月31日《宁波日报》 广袤无边的大海既孕育着希望,也隐伏着风险。海面上气象万千、风云变幻,充满未知和不确定性;哪怕是有经验的老渔民,也有可能遭遇意外。对落水者施以援手不仅体现了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生命意识,也彰显了“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有关”的共同体意识。 在海上从事渔业的渔船,难免会打破地域限制;施救者的渔船与落水者的渔船既可能属于同一个城市,也可能属于不同的城市,二者既可能是熟人也可能是陌生人。不论是弘扬渔民互帮互助、同舟共济的传统,还是塑造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救起一名落水渔民奖励1.5万元”说到底就是发挥选择性激励机制的作用,以打破“救与不救都一样”。 在开放、流动、共享的公共海域,渔船来来往往;那些需要救助的落水渔民,很可能会遭遇“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的“搭便车困境”。在理性选择深入人心的当下,成本、收益、风险都会影响人们的决策;只有让“有德者有得”成为鲜活、生动的现实,才会引导和鼓舞更多人参与见义勇为。 从过往的治理经验来看,遵守规范的美德如果没有遵守规范的利益的支持,这种规范的道德价值是脆弱的,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一个好的社会规范,应该是道德价值与实用价值的有机结合。“救起一名落水渔民奖励1.5万元”不仅具有鲜明的符号效应,也能够让见义勇为者得到实实在在的肯定与褒奖。 海上救助不仅需要公共部门的力量,也离不开民间力量。与陆地上相比,海上救援成本更高、难度更大、风险更多,理应得到与之相匹配的奖赏与激励。奖励看上去很多,实际上有时候却难以覆盖成本。2021年9月,舟山船老大沈华忠果断丢弃了价值10万元的蟹笼,成功救助16名落水者;即使按照最新的奖励标准“每起事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这位船老大不仅没有赚钱反而“亏本了”。 “救起一名落水渔民奖励1.5万元”本质上既是一种物质补偿,也是一种精神慰藉;更进一步说,施救者即使收获了奖励,也没有损伤见义勇为的价值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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