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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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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拟为电动自行车 充电安全管理立法

禁止在门厅、楼梯间、疏散 通道等建筑物公共区域充电违者可处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宁波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436.46万辆,其安全充电与否关系到千家万户。7月4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傅松良到会作说明。

    本次立法系市人大常委会继就公筷公勺使用“小快灵”立法后的再次尝试,《规定(草案)》总计十二条,主要从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划与建设、管理责任、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规定(草案)》明确,本规定(草案)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是指以交流充电或者置换蓄电池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储电力的行为,包括单独对蓄电池进行交流充电。规定同时将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纳入统一管理范畴。

    为有效应对电动自行车量大面广,部门和属地职责不清晰,日常管理落实不到位等难点,《规定(草案)》明确消防救援机构为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实现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首要条件是让群众有地方安全充电。《规定(草案)》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推进城乡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中的责任,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核实手续。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充电行为,《规定(草案)》明确,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建筑物的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禁止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规定(草案)》还明确,违反上述规定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针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充电,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人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充电行为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等疏于管理的行为,《规定(草案)》也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 房伟 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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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