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建局昨日起就两项有关住房租赁的政策——《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综合这两项政策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宁波拟定期量化打分,将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等级由好到差,分为A、B、C、D、E五级。 有下列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直接列为风险警示企业,将信用等级划为E级: (一)拒不履行开业申报、房源申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规范要求; (二)违规建立“资金池”、违规使用“租金贷”; (三)未经审批、未经业主同意对房源进行改造装修后群租; (四)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抢占租赁房源,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恶意驱逐承租人; (六)有预谋地强迫交易或恶意挪用客户资金、恶意克扣租金押金; (七)未按合同约定,强制上涨租金或多收押金; (八)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虚假信用信息。 对信用等级为E级的企业,实施失信惩戒,限制参与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限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网站、公众号、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拟明确,通过托管、转租等方式开展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或收取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即从房东处高价租进、低价租给租客)。 ●划重点—— 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或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的,其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应当纳入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承租人相关规定,将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等存入银行账户或专用账户,不得通过其他账户收取资金。 承租人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未将租金、押金等费用存到银行账户或专用账户以及逃避租赁资金监管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投诉或举报。 新政策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为承租人提供免押金、按月收取租金等服务,减轻承租人的资金负担。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免押金、按月收取租金等服务的,可以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进行信用加分。 记者 周科娜 实习生 陈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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