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季,蚊虫侵扰不可避免。你知道生产驱蚊、防蚊类产品需要取得农药登记证,购买时须认准标有农药登记证号的驱蚊、防蚊类产品吗?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各种标称以植物提取成分为原料,具备防蚊驱蚊功能的防蚊贴、驱蚊精油、驱蚊手环、驱蚊花露水等产品,受到许多市民朋友欢迎。事实上,防蚊驱蚊类产品均属于“农药”管理范畴。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2021年,农业农村部针对驱蚊类产品进行了研究,并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中进一步明确“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因此,驱蚊产品属于卫生用农药,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 驱蚊产品只有具备农药登记证,才能说明已通过农业部门登记评审,才能在规范使用的前提下保证安全。如果产品上未标识农药登记证号,可能无效或存在健康安全隐患。 ■以案说法 案例一: 慈溪市农业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后,对辖区内的一家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超市曾于今年4月销售过一款驱蚊手环,盒身上印有杀蚊图样,但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慈溪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共进货5盒,售出1盒。因已超过退货期限,经销商主动对剩余产品采取封存处置。经销商表示对此规定此前不知情,并及时做好了相关售后召回工作。执法机关对该起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曾销售一款防叮驱蚊手链,标称有驱蚊防蚊功能但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经销商表示对此规定不知情,并及时做好了相关售后召回工作。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对该起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为进一步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宁波市农业行政执法队特发出提醒函,具体如下: 关于驱蚊类产品的提醒函 各驱蚊类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近期,我市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多起驱蚊类产品的投诉举报,所涉及的产品在产品名称或功效中标注“驱蚊”、“防蚊”等字样,但产品均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驱蚊、防蚊类产品均属于农药,其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即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农药产品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 为加强我市驱蚊产品生产及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同时考虑到广大经营主体对驱蚊类产品是否属于卫生用农药存在认识不清的现状,我市农业农村部门本着“教育为先,教惩并重”的理念,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生产驱蚊类产品,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停止生产,已生产、出售的未经登记的上述产品,应实行召回并销毁。如需继续生产,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的驱蚊类产品应当申请农药登记。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后方能恢复生产。产品包装、标签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登记核准的内容标注印刷。 二、经营主体开展自查自纠。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驱蚊类产品,应按照假农药处理。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驱蚊产品的,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主体如发现未取得农药登记的库存产品应立即退货,并召回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或有消费者投诉的上述产品。采购该类产品时应向经销商索取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并核对相关信息,不得采购未经登记的上述产品。 三、消费者在购买驱蚊类产品时,请认真查看产品包装说明是否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等信息,如发现未标注生产厂家、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登记证的此类产品,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 四、我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将适时开展驱蚊类产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于近期检查中发现的未经登记的含传统化学农药成分(如避蚊胺等)的驱蚊产品,将立即查处;对未经登记的不含传统化学农药成分的驱蚊产品,先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9月中旬开始,对仍在非法生产、经营未经登记的所有驱蚊类产品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宁波市农业行政执法队 记者 陈善君 通讯员 陈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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