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8月30日,宁波市江北区举行2023年上半年度重要情况通报会暨助力三个“一号工程”专题问政会,100多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参加,现场“麻辣”问政,政府部门负责人诚恳回答。这些“麻辣味”十足的提问中,有一条是:“企业有时一个月要接受10多次检查,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9月4日《宁波日报》 一个月的时间里,一家企业要接受10多次检查,平均3天就得被检查一次。暂且不说这样的检查会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即便只是“迎来送往”的时间,企业也是承受不起的。 在这篇报道里,既没有说“是谁检查的”,也没有说“检查的是什么”。总之这是一种“加剧企业负担的现象”。倒不是笔者反对“到企业检查”,而是我们必须遵循“无事不扰”的原则。假如说,检查是“有法可依”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那该检查的就得检查。可假如说,检查是“可有可无”的,那就需要另说了。 因此,对于企业反映的“一个月接受了10多次检查”的情况,还需要监管部门调查清楚:其一,到底是哪家执法部门去检查的?是一家执法部门还是多家执法部门?其二,到底检查了什么?检查出了什么问题?其三,如此频繁的检查,到底是必须的还是无关紧要的?我们既不能让“有事不问”抵消了法律的尊严,也不能让“无事不扰”成为一句空谈。 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我们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无事不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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