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 1月7日,一段“公司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的视频引发热议。1月8日凌晨,涉事公司回应称,前员工孙某因工作能力不胜任,未通过试用期,依法合规处理了其离职事宜,同时已责令人力员工井某停职反省并严肃处理。 1月8日上游新闻 2024年伊始,第一位年度嚣张企业高管诞生了。 从理论角度说,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高管叫嚣违法开除员工”的那一套理论根本行不通,完全是在为公司招黑败家,女高管的言行俨然是法盲。相反,员工倒可以通过与企业打官司达到自己的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按照这条规定,遭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选择依法维权,坚持长达两年漫长时间,慢慢通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环节进行维权,最后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那么公司最后不但要继续聘用他,还要向他支付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理想状态,在现实中要实现却太难了。 事实上,这位女高管之所以如此嚣张跋扈,知法犯法,公开叫嚣让员工去仲裁、去诉讼。究其根源,恐怕不是她对法律了解的不够,也不是她真的在劳动仲裁部门、法院有人,而是她十分清楚员工个人根本耗不起,当事员工最后只能向公司低头、妥协,这才是她真正的底气所在。 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与单位打官司,单位不怕耗,个人害怕拖。因为打官司太耗时间,单位人多,随时都可以安排一个人过去应付诉讼,而个人就不一样了,需要亲力亲为,使得中低收入的个人耗不起太长时间。毕竟个人需要生活,甚至家庭生计就靠自己一个人。如果当事员工为了生活,在与单位的诉讼期间,重新找了一份工作,那么单位最后的赔偿只是2N标准的经济补偿。这点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来说,不过是毛毛雨,根本不在乎。要知道,当事员工在试用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只相当于2个月的工资。 可见,要彻底打掉这类女高管的霸气,终结“女高管叫嚣违法开除员工”的荒唐现象,真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仅仅指望停职反省和内部处理是实现不了的,关键是要让女高管嘴中的那套操作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行不通,让广大劳动者不怕跟单位打官司耗时间,让劳动者依法维权成为一门铁定赚钱的选择。 一方面,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完善法律法规,适当压缩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一审、二审时间,原则上实行简易审理程序,快速审理,及时裁决。另一方面,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应当实施标准更高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大幅提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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