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2月28日,宁波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条例》将当前出租房安全管理中最突出的消防、租赁、治安三个方面作为立法重点,规范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的消防、治安、租赁等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条例》明确规定,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如若出租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范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且不按时改正,将罚款500元到30000元不等。 消防安全管理 ●对用于出租的房屋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 比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安全充停等要求。居住出租房不得与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生产经营性出租房不得私自改变使用性质,提高危险类别等。 ●对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比如不得违规分隔出租,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消除等。 ●对一些特别事项进行了明确 比如居住人数在10人以上的出租房,应安装报警器、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明火与居住区域有效分隔等。再比如,有两个以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要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其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 《条例》对出租房装修、居住空间标准、网约房安全管理、转租、单位承租住房等做出了规定。 ●属于商品房的出租房,除未成年人外,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属于商品房外的其他出租房,除未成年人外,人均租住房屋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的居住出租房,相关经营者应登记出租房信息和出租人身份等安全管理信息,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送。 ●按日或按小时结算住宿费用的,应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和所在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按规定即时采集住宿人员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自查和检查;按照规定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告知承租的流动人口及时申报居住登记;以及发现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承租人属于流动人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不得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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