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
杨静雅
本报讯(记者杨静雅)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即日起至10月1日开展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工作。
据介绍,拥有下列条件之一可换发或补发新版《烈士证明书》:原持《革命烈士证明书》;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烈士英名录》有记载并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具备批烈权限有关部门出具的烈士批准文件;其他合规有效的烈士评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