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文体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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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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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些“一瓶红酒”式反腐警示

  员工擅自离岗15天以上,可视作自动离职

  [问题]去年12月中旬,在北仑打工的赵先生向公司请假10天回家探亲,因已近春节,他想春节后再回单位上班,给班组长发了一个短信,但班组长没作回复。正月初十,赵先生回公司上班,被公司以无故长期旷工为由辞退。赵先生问,公司对他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是否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说法]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只要合法,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如企业曾明确规定旷工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那么公司作出的相应决定就不违法。

  此外,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45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先生连续离岗1个多月,他虽然曾发短信给同事代为请假,但并未得到领导的批准,属于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的情形,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董怡 水萍)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州长巴里·奥法雷尔4月16日上午宣布辞职,原因是反腐机构指控他收受水务公司一瓶红葡萄酒。当地独立反腐委员会指控,奥法雷尔于2011年收受澳大利亚水务控股公司总经理尼克·吉罗拉莫一瓶价值近3000澳元的红酒,而没有在州长当年的“财物申报”中登记。(4月17日《人民日报》)

  

  这瓶3000澳元的红酒,折合人民币价值约1.7万元。据媒体报道,奥法雷尔可谓深受当地市民爱戴,堪称是一位为新南威尔士州发展呕心沥血的明星州长。然而,功不抵过,这位明星州长在违规收受礼品而未及时申报登记的事实面前,无颜安坐州长官椅,只得选择“体面辞职”。

  反腐倡廉没有法外开恩和特殊照顾,只要逾越了法纪约束的既定红线,无论职位多高、名声多好,理应一视同仁、严格查处。目光转向国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日前发布署名文章《从“零容忍”看当前“打虎”之新气象》称,当前反腐倡廉呈现出“中央高度重视”、“百姓高度关注”、“贪官高度紧张”之“三高”态势,治理腐败需要零容忍。文章指出,十八大之后,更加注重拓宽惩治腐败的领域,努力做到零容忍、全覆盖,“选择性反腐”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

  应该说,在“老虎苍蝇一齐打”的高压态势下,曾经所谓的“选择性反腐”,的确将会日趋式微、不复存在。但也不必讳言,要让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坚信于这一点,并毫不迟疑地成为有贪必查、有腐必反的“倡廉粉丝”,最好的催化和激励,我看还得以小见大、见微知著。换言之,在现实语境中,若能多些“一瓶红酒”式的反腐实例和警示,可能远比“贪官高度紧张”之类的话语更有可信度,也更具说服力。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贪鳄巨蠹往往不是一日成形,要是能够进一步做到监督在前、严查在前、惩处在前,“风起于青萍之末”的小贪小腐,就很难养痈遗患地逐渐张开血盆大口,进而造成国家集体利益的严重损失。这方面,国外的某些治腐理念,就颇值得借鉴学习。如在美国,为了调查一起案值不算太高的贪腐事件,相关部门派员潜伏长达十年之久,并投入了大量资金深挖细查,终于将涉贪官员绳之以法。如此“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前车之鉴,其所带来的警示与教育作用,显然是不可小觑的。

  多些“一瓶红酒”式的反腐警示,不是惩治贪腐的“为小而小”或“为细而细”,而是透过这些活生生的事例,强力警醒某些意志薄弱的官员,多去算算违规触律的“名声账”和“成本账”,因慑于反腐剑锋的寒光闪闪,不愿随意造次,不屑因小失大,不敢轻举妄动。有了这样自清自廉的良性促动与循环,想到腐败都会感到胆颤心惊,就更莫提什么“选择性反腐”的疑虑萌生了。

  ■法眼观潮司马童

  《民主与法制》专版由

  律师事务所协办

  国 浩

  主要业务:公司、合同、海事海商、保险、知识产权

  地址: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

  华商大厦20层 电话:87360126

  主任:李道峰

  合伙人:史全佩、严宁荣、胡广永

  房屋买卖合同须尽告知义务

  [基本案情]

  李某向某建设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有房屋平面图和商品房预(销)售阅图告知买受人签署单。该签署单中载有“该商品房开发单位宁波某建设公司,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前告知买受人该房屋套内基础设施配置情况和内部结构,买受人对以上告知内容已全部知晓”等内容。房屋交付时,李某发现房屋顶部安装了高、宽各约50至60cm的排气通风管道,约占屋顶面积的20%。李某认为这与购房时被告知的“仅在边角上安装一个空调井”的情况相差很大,而且,相邻房屋均无如此大面积的顶部管道。这导致所购房屋的实际可用层高不足5米,将无法分隔为两层使用,房屋使用价值必然降低。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买的房屋为层高6米的商品房,某建设公司交付的房屋顶部安装有较大面积的管道,影响了正常使用。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的平面图,并没有清楚表明房屋内将安装管道,更没有标明管道的具体尺寸,商品房预(销)售阅图、告知买受人签署单上也仅笼统载明已告知买受人房屋套内基础设施配置情况和内部结构,并未载明基础设施和内部结构的具体情况。因此,某建设公司未尽到应负的告知义务,其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8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商品房销售纠纷发生频繁。其中一部分是由于销售时开发商仅宣传了该楼盘的结构特色、地理优势等利于销售的“亮点”,而对房屋内部构造和周边可能影响住户生活的基础设施存在的各种瑕疵,未向购房者进行充分的告知。此种情况,可认为开发商未尽到应负的告知义务,违反了商品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严重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谢春华 李国勇) 

  镇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法律问答

  Fa Lü Wen Da

  宁海:

  推出“周二有约”法官联村制

  本周二,宁海县人民法院西店法庭法官来到西店滨海村走访,与当地镇乡、村干部热议村级实事工程,并提供法律服务。该庭推出的“周二有约”法官联村日制度正在深入开展。

  今年春节后,西店法庭推出了“周二有约”法官联村日制度。每星期二,法官都与当地镇、村干部一起到村里走访,以及时了解当地村情民意。同时,针对各村级实事工程,如生态公墓建设、环村公路、旧村改造等问题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对房产、土地、继承等存在涉诉风险的纠纷及时予以沟通协调;就法庭工作中委托送达、案件调查、管辖等情况与村组织进行对接。

  今年2月,西店香石村发生一起因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村民戴某将自建房屋承包给李某,李某雇用刘某做工。建房过程中,刘某不幸被脱落的吊机砸中,经医治无效后死亡。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和冲突,一时协调不下。当地综治部门及时联系了“周二有约”联村法官,法官及时参与调解,对事故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全程参与纠纷调处,最终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西店法庭辖区所在村的干部群众表示,法官沉下身、听意见、讲法律,这种形式很好。据了解,截至目前,西店法庭的法官已走访了辖区内6个联系村,协助镇乡、村诉前化解纠纷10余起。

  (金萍) 

  鄞州:

  小巷法官化解房屋质量纠纷

  今年春节后,家住鄞州某小区二楼的方女士从国外旅游回来,发现家里几个房间的地板上污水横流,经检查,是公共排水管阻塞导致污水倒灌抽水马桶并大量外泄所致。

  经与房地产公司沟通未果,方女士向社区居委会反映了这一情况。住在该小区的鄞州法院法官陈文生知道后,马上叫上房产公司负责人,到方女士家中和公共污水管所在地实地查看。

  方女士认为公共排水管阻塞系由房屋质量引起,房产商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但房产商称,方女士家卫生间的地漏上面放置了其他物品,导致污水无法及时排出。同时,在排水管中找到了很多由各家业主投放的废弃物,排水管阻塞与房屋质量问题并无直接关系,不同意作全部赔偿。

  一周后,陈文生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同时,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区信访办、业主委员会等人员都到场。陈文生从法律专业角度对事件责任做了划分,劝说双方当事人缩小分歧和争议。经多次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6万元补偿款。双方握手言和,同时对小巷法官陈文生的工作表示感谢。

  据了解,2012年7月,鄞州区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小巷法官”活动,至今共有64名小巷法官入驻鄞州区12个社区。小巷法官注重对矛盾纠纷的源头性预防和实质性化解,化解了许多本来需要诉讼才能解决的复杂纠纷,受到了辖区居民的普遍好评。

  (余宁 郑燕) 

  按责任比例赔付车损违法

  [基本案情]

  杭某的轿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交警部门认定杭某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此次事故中杭某产生车辆损失8万元。

  杭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第11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该保险公司因此认为,在此次事故中,杭某某应先在对方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2000元后,剩余损失由其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11条内容,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该条规定无效。被保险人有权就其损失依据保险合同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故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杭某某保险金8万元。

  

  [典型意义]

  车损险是一种损失补偿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车损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既是保险赔偿权利人,也是侵权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事故相对方主张赔偿。如果选择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事故相对方进行追偿。

  (李国勇 谢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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