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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安 绘 |
“还欠款10万元”,还了?没还? 本报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周燕 赖臣 生活中难免遇到借钱或被借钱的情况。有的“好借好还”,有的却闹上了法庭。 日前,奉化法院和象山法院分别对近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统计,结果显示:民间借贷案件占到了商事案件总量的60%,其中不乏大玩“文字游戏”、在借条中暗藏玄机的案件。 法官提醒:借贷有风险,小小借条也不能掉以轻心。 借条、欠条无差别? 陈先生和王先生合伙做生意,中途陈先生退出,王先生便写了张150万元的借条给他。随后王先生转脸不认账,陈先生便将其诉至法庭。可是,虽有“借条”,陈先生却拿不出实际付款的依据,结算的资料也已经部分消失,诉讼最终被法院驳回。 “其实王先生写的应该是‘欠条’而不是‘借条’。”奉化法院法官解释说,“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可生活中把两者混淆的情况却很多,给事实的查明、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便。 “借条”因借款而产生,反映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通常与资金流转同步;而“欠条”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代表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工程款、货款等的结算。“欠条”持有人通常要承担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等责任。 到底是谁借的钱? 黄某因急需资金周转,遂向小刘借钱。借条上,黄某署名“黄胖”,这是朋友平日对黄某的称呼。后黄某做生意失败,小刘找其要钱,黄某却以署名与自己真名不符拒绝承认。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借款人或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用化名、小名等现象很是常见。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习惯将日常称谓写入借条,如“张叔”、“李哥”等,导致一些案件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诉讼将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确定当事人身份。因此,签署借条时,署名应由出借人、借款人亲自当面书写,并严格按身份证上的名字签署,不能写小名、曾用名、绰号、简称等,最好同时书写身份证号码。若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加盖公司公章。不给“文字游戏”留下缝隙。 欠款是否已归还? 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向杨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公司运营。后杨某多次催要不得,便诉至法庭。可是刘某辩称公司已归还欠款,而杨某则表示归还的钱是另一笔债务。纷乱的债务关系和账目,让法官大为头疼。 欠款到底是否已归还?在民间借贷类案件中,这样的争辩很常见。究其原因,证据缺失是主因。 象山法院法官提醒,为避免现金交付引发的举证难,建议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等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并保留好凭条;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账户或其指定的账户,对交付给第三方的,应事先作好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另外,对归还部分欠款后重新写下的借条,要避免表述歧义。“比如‘还欠款10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归还欠款,也可以理解成还(hai)欠款。由此产生的争执,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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