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于珊婉)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豪车,先因存在质量问题,被生产商列入召回名单,后又发生自燃。损失究竟该谁来承担?近日,宁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纠纷。 2007年6月,陈某在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100余万元的凯迪拉克·凯雷德越野车,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包括自燃损失险。2008年7月的一天深夜,该车忽然自燃,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为发动机外沿右前方。后来,保险公司依约赔偿了70余万元。 事后,保险公司与4S店协商追偿事项。但4S店称陈先生的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召回车辆,保险公司应找生产商解决。 原来,由于风窗清洗液加热电路缺陷,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曾召回过部分进口的凯迪拉克·凯雷德汽车。陈先生这辆车就在被召回之列,但该车并未实际召回进行维修。 据此,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自燃是因其本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遂将上海通用公司、4S店告上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车辆无法查找,已不能对自燃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且法院查明,车辆自燃前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进行过维修。那么,此次事故的维修是否与自燃存在关联? 为查明事实,法院向宁波市机动车维修协会专家进行了解。专家认为车辆在2007年7月曾发生重大事故,且事故部位为车辆右前方,与消防确认的起火点吻合,因此不能排除这次修理与车辆自燃存在关联。此外,该车辆风窗清洗液加热电路是在发动机左后方,电池也在发动机后方,电路电源供应不可能舍近求远。据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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