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为此,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在京举办的某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传出的消息(9月28日《京华时报》)。 一直以来,官员“收受礼金”并不构成犯罪,原因是《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除非是“索贿”,其他受贿犯罪则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这使得在实践中,如何惩罚“拿钱不办事”和以“礼尚往来”之名行受贿之实的官员成了难题。 揆诸世界很多国家,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均无“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官员收受他人财物即可视为受贿罪。我国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其实是纵容官员采取变通手段来受贿,并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惩罚。因此,要么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要么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才能避免官员钻法律漏洞。 我国是一个讲关系、讲人情的社会,讲究礼尚往来,这在平常人无可厚非,但官员手握公权力,有求者正是看中了官员手中的权可以为自己谋利,而官员也正好可以权相报,双方很容易达成交易。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视情节轻重受党纪、政纪处分,有受贿之实,却并不能按受贿罪处罚,这等于在制度上极大地降低了官员的违法成本,有了这样的制度性“激励”,“礼尚往来”式受贿岂能不猖獗? 毋庸讳言,目前相关法律是有漏洞的,而“收受礼金罪”正好能够堵住这个漏洞,扎牢反腐篱笆。期望立法机构加快“收受礼金罪”入刑步伐,细化相关司法解释,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成为真正的反腐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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