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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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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行政诉讼审理受地方政府干扰

我市“民告官”案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董小军

  本报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贺磊 陈凯)昨天,北仑区的张某以该区城管局对他的举报没有给予及时答复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答复。令人关注的是,张某没有向被告所在地的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而是把起诉状递交给了江北区人民法院。据了解,这是我市推行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以来,首例适用这一规定的“民告官”案件。

  今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宁波市两级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试行)》,其中明确,自5月1日起,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原则上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所谓异地交叉管辖,是指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交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行使。市中院行政庭庭长陈晴昨天表示:“之所以推出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在行政诉讼案审理时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扰,公正作出判决。”

  市中院的这个《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每个县(市)区对应两家异地管辖法院,原告可直接选择其中一家异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规定》在设置异地管辖法院时,特别注意避免产生“结对”的情况,即避免A地案件由B地法院管辖,而B地案件由A地法院管辖,有效提升了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对管辖法院的信任。此外,市中院还将不定期对异地管辖法院的对应关系进行调整,避免相关地区行政机关或法院之间产生“默契”。

  除了异地交叉管辖,《规定》还明确,对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市中院直接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的涉及环境保护、原告为10人以上等涉及重大民生案件可以由市中院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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