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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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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草案重要条款可实行单独表决

龚哲明

  今年发行第一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27亿元

  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

  本报讯(记者龚哲明)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有关决议,批准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据悉,今年我市发行第一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为27亿元,其中一般债券24亿元,专项债券3亿元。

  记者了解到,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一般债务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综合考虑市级和县(市)区债务规模、结构及资金需求和财力情况后,市级安排使用2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22亿元,专项债券3亿元;转贷部分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亿元,均为一般债务。

  一般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宁波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基础设施等重大公益性项目,包括城市快速路项目6.6亿元,城市道路改造整治项目8.2亿元,城市桥梁项目1.2亿元,高速公路项目4亿元,教育基建项目2亿元。

  专项债券资金3亿元用于东部新城生态走廊工程建设。转贷支出2亿元用于市属相关园区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

  我市提高立法质量又添新举措

  本报讯(记者龚哲明)昨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法规草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办法》。今后,对法规草案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可实行单独表决,这一举措将使得立法审议的焦点更为集中,立法过程更加科学、民主,立法质量有更进一步提高。

  法规草案重要条款,主要指法规草案整体或者重要章节中起核心性、支架性作用,且意见分歧较大的个别条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的要求。今年3月,立法法增加了相关内容的规定。随后,市委决策部署,提出健全地方立法表决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金潮认为,制定办法是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推进民主法制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健全我市立法表决机制,完善地方立法制定程序的重要方式。对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对法规草案所涉关键问题的看法和主张。

  根据办法规定,法规草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重要条款后,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常务委员会表决未通过重要条款的,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删去该条款后对法规草案继续进行表决,或者暂不交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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