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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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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本月1日起施行
我市将逐步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同质同价
林诗舟

  本报讯(记者 林诗舟 通讯员 陆灵刚 王静)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已于昨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与审批、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保育与教育的原则、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扶持与保障力度等做了相关规定。其中接受公共财政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比例将显著提高、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建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在编专业教师人均年收入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8%、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要受相应处理是该条例的五大亮点。

  该条例规定,我市在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的同时,应积极发展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条例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并参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目前,宁波各县(市)区正在着手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今后,接受公共财政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比例将显著提高。针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费,该条例规定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取,逐步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

  其中该条例指出,开发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以教育用地划拨或者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安排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明确规定了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且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对于学前教育布点不足的已建成住宅小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资源进行统筹安排,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其中镇(乡)、街道应当至少建成一所公办幼儿园,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办园数量。

  该条例规定,学前教育经费将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不低于8%,不举办高中的区不低于12%。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在编教师,其人均年收入应当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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