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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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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县校车事故肇事司机一审被判7年
新华社

  据新华社电 江苏丰县2011年“12·12”校车事故案3日在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肇事司机洪旭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洪旭,男,31岁,农民。2011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洪旭驾驶苏CR1836号大型客车,接送首羡镇中心小学回家的学生,沿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南300米处的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在避让一辆人力三轮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客车翻入道路西侧水沟内,致乘坐该客车的15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受伤。被告人洪旭参与抢救学生后离开现场,于当日晚8时许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按照相关法规,驾驶当事客车应持有A1证件,而洪旭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辩护人则以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辩护。

  洪旭在庭审中多次痛哭,最后陈述阶段,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了深深的悔意。洪旭说:“我有罪,我认罪,我对不起那些学生,对不起学生们的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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