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9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1号国务院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是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这一条例。 各级政府须定期公布“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公务接待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 条例规定,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根据条例,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租用车辆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违者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条例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因公出国考察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根据条例,违反条例规定,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根据条例,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节省开支充分利用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综合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