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的亲属。然而现行探亲假规定中,没有纳入非公企业;一些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虽保有探亲假规定,但落实情况也不甚理想。(7月9日《新京报》) 探亲假主要是针对异地工作的职工,方便与其家属团聚而设立,假期一般也都比较长。在以前交通不便、通信不发达、异地工作人员较少的年代,“探亲假”确实能够起到与家人团聚,弥补亲情疏离缺憾的作用。但在如今交通发达、通信方式多样、劳动力流动量巨大的环境下,数十年未变的“探亲假”已不合时宜。 比如以前来回交通就要花费一周,现在可能只需两三天,如今日常电话联系、视频沟通也非常方便。“探亲假”太长对企业来讲,则就显得负担过重,不愿主动让职工休“探亲假”。而且,现在很多企业聘用了大量外地人,如果平时放“探亲假”的话,势必会影响到正常生产,倒不如统一到年底放春节假了。再者,由于时代所限,“探亲假”没有纳入民企和外企,属于明显的双轨制待遇,与时下追求建立公平用工制度的环境,也显得格格不入。 应该说,目前我国所推行的带薪休假制度,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形势,也能够满足全体劳动者的休假需求。虽然受到种种因素制约,其推行得也不是很理想,但至少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制度,对所有企事业单位都一视同仁,体现了劳动力平等的原则。因此,不妨废止落后的“探亲假”,将其合并至带薪休假制度里,并将带薪休假的假期重新调整,给异地工作者适当增加休假天数。 江德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