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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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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入法”是一个伪命题

  陈 尧

  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在一个法治论坛上表示,要建设和谐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马贤兴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7月16日《潇湘晨报》)

  

  缺少道德的厚度,必然难有幸福生活的高度。特别是在“道德沙尘暴”愈刮愈烈的背景下,“良知入法”似乎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实际上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伪命题,面临许多无法绕过去的困境乃至荒诞。

  最关键的原因是,法与道德既是内涵各不相同的两个概念,又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行的两个维度。它们和谐共生,但本质上却不存在交集。也就是说,“法律管不着的,必然归道德来管”;同样的道理,道德管不了的,必然归法律来管。因而,不论公众的良知与道德是多么令人忧虑,也不论“良心保障”或者“良心之治”的蓝图看上去有多么美丽,“良知入法”都是一个伪命题,必须慎行。否则,必然会模糊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最后导致两者相互纠缠、相互干扰、相互捣乱,都成了“四不像”,都在饮鸩止渴。

  退一万步说,即便把良知写入我们的法律总则,恐怕也很难取得什么实际效果。一方面,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很简单的,但要想进一步细化、量化,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贯彻落实到现实里,却绝非易事。稍有不慎,“良知入法”就会沦为“纸上的禁令”,然后以“稻草人”的方式损害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另一方面,毫不夸张地说,解决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工程等领域存在的问题,我们并不缺少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缺的是强有力的执行力。试图用“良知入法”来解决这些原本就可以解决的“法律问题”,与其说增加了法律文本的厚度,不如说是“多此一举”,甚至涉嫌“舍本逐末”、“舍近求远”,只会浪费大量的立法资源和行政成本。

  事实上,在社会道德领域,我们并不缺少各种充满人性光辉的“最美”,比如“最美女教师”、“最美司机”、“最美白衣天使”,等等。很多时候,我们之所以放大“彭宇案”等特殊案例的负面因素,关键在于:一是我们的内心依然不够敞亮,我们的道德依然不够强大;二是社会在呵护、激励普通民众的道德勇气和道德自觉一事上,仍然做得不够好,以致于不时发生“好心没好报”的尴尬情况,让一些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不论社会是否管好了道德和良知,但这事终究是归社会管的。诉诸立法,可谓名不正言不顺,不利于公民自律、社会自治。当然,要想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重塑社会道德体系,绝对离不开我们每一个人的参与和付出。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能一边仰望星空、一边脚踏实地,拿出更大的道德勇气来参与道德实践、培育道德自觉、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相信“良知入法”式的荒诞将不会写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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