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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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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有害信息须兼顾公民隐私

  近日,湖南长沙市要求全市宾馆酒店、中西餐厅等为流动人口提供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年底前必须自费安装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该设备可以监控到网友发布的有害信息。(7月15日《潇湘晨报》)

  

  十年前,美国《纽约客》杂志封面文章曾经说,没人知道电脑前面打字的是一条狗;然而如今,就算是一只狗在玩电脑,也会有人知道你在网络上都干了些什么。服务场所安装监控系统,等于多了一个“黑匣子”,发现“有害”信息影响社会稳定后,可以进行有效排查和追责。从加强社会安全角度来看,长沙此举并无过错,因为宾馆餐厅服务对象流动性大,如果客人利用这些场所的电脑上网,发布贩毒、色情或涉及政治安全的“有害”信息,没有监控系统留下足够证据,是很难查到肇事者的。

  但是,有了网络信息监控系统,客户在电脑上所有活动也将一同被实录,这就涉及到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目前,网络已经成为普遍的交流和交易平台,如果客户的隐私无法得到保护,网络的安全性将大打折扣,谁又敢在网络上进行通信、交流、交易等行为呢?如何保管好客户的上网记录,经营场所能否自行调阅客户的上网记录,公民上网活动被监控如何不被扩大和随意流向社会,会不会以上网不当为由,多了一个创收敛财的途径……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明确规范,给出合理界定,才能消除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忧。

  网络监管原则上不应当触及个人隐私,但出于公共安全和管理的需要,网络安全监管又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个人隐私,但必须基于隐私权主体明确同意、与公共利益相关确有必要进行监管这两个前提。作为监管机关,应本着依法行政的原则,对网络用户进行的监管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对宾馆餐厅等场所的网络监控,则需要对客户明确告知,监控范围也要适度。同时,对监管者也要加强监管,防止网络监管机关滥用职权,寻求监管与保护的和谐之策。

  陆冠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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