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金 通讯员 李义山)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被路面上的铁块损伤,高速公路管理方是不是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海曙区法院、市中级法院先后审理,余姚冯先生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受损赔偿一案,最终以高速公路管理方出一半维修费了结。 去年7月22日凌晨,冯先生驾车在高速公路上临近余姚出口时,突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块黑乎乎的东西,避让不及,车子压了上去。结果,车子左前方底部被撞坏,损伤严重,幸好人没事。冯先生下车查看后,发现地面有一铁块,估计是哪辆车掉落的零部件。因不知道具体是哪辆车,冯先生当时只好自认倒霉。交警对事故认定,冯先生未能安全驾驶负全部责任。 车子维修花去10700元,冯先生找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冯先生驾车驶入高速公路后,就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后者应当确保路面能达到安全畅通的行驶条件,然而本案中铁块的存在足以证明高速公路管理方并未尽到上述义务,所以高速公路管理方应当承担冯先生车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起诉,向高速公路管理方索赔已经支出的保险理赔款10700元。 高速公路管理方向法院叫屈,认为时时刻刻都保证道路畅通从客观上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巡查也必然会有时间间隙。高速公路管理方向法院提交了巡查记录、清扫记录,以证明已经尽到了规范的管理和养护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方还认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当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更加谨慎地驾驶,因为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高速公路管理方也无法确定前面行驶过的车辆是否会突然掉下东西。保险公司指出,高速公路管理方提供的巡查记录,并不能证明铁块掉下来是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因此难以在本案中免除责任。 海曙区法院一审认定,冯先生驾车驶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方应当履行保障安全畅通的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方没有及时清理路面上的铁块,造成冯先生车辆的损失,属于违约行为。冯先生未谨慎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支付车辆维修费5350元。高速公路管理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在市中级法院调解下,同意支付保险公司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