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画 陶小莫 |
2017年3月,消费者贾龙在济南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价值2.02元的面包,发现已经过期,遂进行举报,但举报奖励金仅为0.2元。贾龙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二审判处食药监部门撤销原奖励行为,打假奖励金从两角涨到2000元。当事人介绍,法院判决后不久,自己收到了2000元左右的新奖励金。(1月6日《北京青年报》) “两角钱奖励”的焦点在于两点,一是奖励依据。根据《济南市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这个《规定》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13号《奖励办法》出台的,而贾龙的举报金额为2.02元,据此奖励两角钱,似乎也无不可。可是时过境迁,法律规定也在与时俱进。 2017年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公布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可以看出,据此规定,起码要给予2000元的奖励。然而,有关方面还在执行原有规定,岂不是“穿着老鞋走新路”,有何合理性可言。 其二是职业打假。食药监局曾提出贾龙是职业打假人,但要看到,法律上没有职业打假人这个标签,而且,即便一个人属于广义上的“职业打假人”,但在具体的消费行为中,并非每次都属于“职业打假”。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在面对问题时,必须要考虑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影响。 在“两角钱奖励”中,贾龙的维权主要不是针对商家。而在有关奖励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打假就不享受应有的奖励。判断一个问题,有时需要回到原点上来,这才能看得清看得明。出台《奖励办法》的初衷,应该是形成鼓励举报的氛围,从而倒逼市场风清气正。可是,“两角钱奖励”能够达到这个初衷吗?只怕背道而驰,起到了相反作用。 济南中院有一段话讲得特别好。该院表示,只要举报符合规定,就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而在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应该做到兼顾和平衡。还抛出了一个金句,“营商企业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事实也正是如此,“职业打假”确实涉及到一些伦理问题,但其产生的根源还在于市场问题,基于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应该审慎使用“职业打假”这个词,防止给整个市场造成误判。 在鼓励举报的当下,“两角钱奖励”像不像是在“逗你玩”?而现在,对举报“两角钱奖励”纠偏就是鼓励,纠偏是对举报最好鼓励。希望方方面面都能听听当事人讲到的维权积极性问题,都能听听济南中院对于职业举报的理解。毛建国
|